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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外广告“新法”新意不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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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讯宏传媒乐至广告公司乐至庆典演艺

2013-12-28

 

  广州新的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”即将施行,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。多数媒体都注意到:在可能实施的“办法”中,“今后,广州市将划分户外广告优化区、严控区和禁设区,户外广告布点由城管统管”。

  城市的户外广告该由谁管?好像并没有定论。以广州为例,试过建委管、工商管,现在又定为城管管。但实际上,除了出面执法之外,整个协调情况蛮复杂的,建设、环保、公安、工商、质监、安全监管、交通、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,都要达到统一,这就意味着实现户外广告管理不可能是个很高效的过程。过去如是,现在也如是。其实对户外广告的非管理者来说,谁来做这个婆婆并不是很在乎,他们关心的只是那户外广告能否做?如何做?利益分配如何?等等。至于谁来管,只要它不贪赃枉法,依法公平公正行事,就阿弥陀佛了。由谁管就一定会提高效率理顺执法关系?在多方博弈的现实之下,欲高效,那也只是痴人说梦而已。

  新的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”,更接近于现代城市管理的范式,是毫无疑义的。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语焉不详的地方。比如说,城市的户外广告将设立优化区、严控区和禁设区,非常明确,但是这几个“区”的依据标准和区域范围有何界定,就只有原则而不见细则,而城市中的这些区域的厘定,是多长时间来一次?范围在哪?也有待“有关部门”一一公布。但采取什么方式公布,不得而知。再有,“办法”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是要公示的。但公示什么,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。其实,对户外广告这块肥肉来说,从许可依据到适用范围乃至利益分配、政府收益等都应该公示。因为户外广告的收益,是行政许可决定的,这就意味着,为什么许可,许可了什么,收入多少,税收如何,等等,都应向公众说明,因为这里面的收益有排他和垄断的含义在,政府不能为其行政许可的因果作说明,就难以撇清利益输送或者权力寻租的嫌疑。还有,办法也规定了对以权谋私者的惩处,但如果没有一个完备的公示方案,老百姓又如何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失控之处呢?

  此外,新旧办法实施的衔接,似乎也没有一个过渡的解决方案。说实话,户外广告是一项政府的行政许可,但这行政许可还牵涉着长长短短时间的商业合同,在那些法律上有衔接冲突的地方,该怎样协调?譬如在未来的严控区甚或禁设区里,有正在履行着的商业合同在,那是允许其“户外广告”堂而皇之地存在,还是坚决打入“不可抗力”因素的泥坑之中?其中的商业损失,又应当站在怎样的立场上仲裁?

  新的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”,正在征求意见,以上所唠叨的“碎碎念”,应当也算是“意见”之若干吧?公示的“办法”有20来页,但是,如果对有关的实施细则没有一个系统的可操作的模板,那新旧办法相比,实在了无新意,修订了也就修订了,但那又有什么可惊喜的呢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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